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26 16:30:29 浏览次数:郑建文〔2016〕7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依法发包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相关手续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合同监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予以缴存告知,并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出具缴存意见,缴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缴存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账户存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持缴存凭据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记录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或造成拖欠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连续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申请实行一次性缴存应急押金等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可申请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政策。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所属工程被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挪作他用。
七、严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管理。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清欠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后,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动用后,相关企业应及时按标准足额补充。逾期未补的,应予以追缴。属于房地产企业的,由工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扣留其商品房预售资金予以补缴;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由其资金监管部门予以追缴;属于施工企业的,协调建设单位扣留其相应的工程款予以补缴。
八、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工程竣工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核查并公示,应合计本息及时足额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九、未批先建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工程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所监管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